宜昌路31號地塊
(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廠區)
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
編制單位:青島華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目 錄
青島市市北區(原四方區)宜昌路31號原為青島雙桃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桃集團”)(原青島染料廠,于1999年改制更名)湖島分廠廠區,始建于上世紀20年代。1994年青島染料廠與瑞士汽巴公司等合資,在該廠區內建設青島汽巴紡織染料有限公司、青島汽巴顏料有限公司、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瑞皮化”)三家合資企業,1996年起陸續投產;2008年青島汽巴紡織染料有限公司、青島汽巴顏料有限公司又分別更名為亨斯邁紡織染化(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斯邁”)、巴斯夫顏料(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斯夫”)。其中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為中德合資企業,主要生產皮革助劑,其產品及生產能力為塞拉坦RL1300t/a、坦令司高HN1100t/a、塞拉素NG 900t/a,歷史產品及生產能力為MK2000t/a。
2013年3月,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以青灣企發[2013]2號下發了《關于下達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第十一批)的通知》,將宜昌路31號地塊內的青島雙桃精細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及3家合資企業一并列入第十一批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搬遷時限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根據青島市規劃局于2013年6月17日下發的《關于向市老企業搬遷辦出具搬遷企業原址用地初步規劃設計條件的函》(青規綜函字[2013]145號)(詳見附件),宜昌路31號地塊擬由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用地和中小學用地。
本次場地調查地塊為德瑞皮化廠區,總占地面積為1641.5m2、建筑面積2882m2,主要建構筑物包括生產廠房、導熱油泵房、維修間等。廠區于2015年年底停產,截止到2016年4月,廠房內生產設備均已拆除。
德瑞皮化于2014年委托青島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承擔《宜昌路31號地塊土地性質變更暨土壤環境風險評價工作報告》的編制工作,并于2015年6月29日取得批復(青環評函[2015]29號)。批復中提到“在廠區全部停產后,應進一步完善地塊土壤及地下水的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以確定土壤污染情況及地塊是否需要修復”。
根據環保部、山東省環保廳及青島環境保護局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管理相關文件要求,為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須開展場地環境調查,為此,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委托青島華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擔其“宜昌路31號地塊(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廠區)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的編制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按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及《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要求,完成了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工作。
2017年5月18日,《宜昌路31號地塊(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廠區)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通過了專家評審,根據專家意見,項目組對報告內容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最終形成《宜昌路31號地塊(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廠區)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報告》。
2.1.1調查目的
通過對場地內現有及歷史上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儲放、污染排放及處理等過程的調查分析,識別場地可能或潛在的污染區域、污染物構成以及污染程度,結合現場采樣分析結果,從保障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的環境安全角度,判斷場地后續開發的要求,為地塊用地規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2.1.2調查原則
1、針對性原則
針對場地的特征和潛在污染物特性,進行污染物濃度和空間分布調查,為場地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2、規范性原則
采用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場地環境調查過程,保證調查過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3、可操作性原則
綜合考慮調查方法、時間和經費等因素,結合當前科技發展和專業技術水平,使調查過程切實可行。
本次場地調查范圍為德瑞皮化廠區,總占地面積為1641.5m2。
同時考慮相鄰場地存在的可能污染源,調查了解周邊亨斯邁、巴斯夫和雙桃集團的主要污染因素。
場地環境調查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如圖2-1所示。
3場地概況
3.1場地的使用現狀和歷史
3.1.1場地的歷史沿革
調查地塊原屬于原青島染料廠,始建于上世紀20年代,地塊內原建設青島染料廠871廠房。原青島染料廠871廠房主要生產分散染料,主要以2-氯-4-硝基苯胺為原料,經重氮化、偶合,還原后再進行重氮化與偶合制備。后于1994年12月31日起改造為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廠區沿用至今。原871廠房東部改造為公司生產廠房,并新增導熱油泵房、維修間等。
德瑞皮化為中德合資企業,主要生產皮革助劑,產品名稱及產量為塞拉坦RL1300t/a、坦令司高HN1100t/a、塞拉素NG900t/a;已停產的歷史產品為MK,原生產規模為2000 t/a。廠區已于2015年年底停產。
3.1.2場地使用現狀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工業污水收集池、導熱油泵、維修間、生產廠房、鉻液收集池、周轉桶暫存區等,主要產品為皮革助劑(塞拉坦、坦令司高、賽拉素)。項目用地現狀平面布置情況詳見圖3-4廠區平面布置圖。
截止到2016年4月,廠房內主要生產設備已拆遷完畢,原輔材料和產品已外運處置,其現狀見圖3-5。黑色部分為原來場地平整時填埋的煤渣(下方左圖)
圖3-3 地塊內生產廠房現狀圖
3.2相鄰場地的現狀和歷史
德瑞皮化西、南、北側緊鄰雙桃集團;東臨興隆路,隔路為中油環保清潔能源宜昌路加油站。項目所在地周邊環境關系見圖3-6。
亨斯邁、巴斯夫、雙桃集團與德瑞皮化同位于宜昌路31號,且同期停產拆遷。
3.3場地利用的規劃
德瑞皮化土地性質目前為工業用地,土地性質變更后,根據規劃要求,區域內土地擬規劃為商住用地和中小學用地。
4第一階段場地調查工作
2016年3月~2016年4月,對德瑞皮化進行了第一階段環境定性調查,主要調查方法為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
第一階段場地調查內容整理分析如下:
4.1場地原有污染源調查
4.1.1原青島染料廠871廠房污染調查
德瑞皮化廠房為原青島染料廠871廠房東區,主要生產分散染料,以2-氯-4-硝基苯胺為原料,經重氮化、偶合,還原后再進行重氮化與偶合制備。其主要污染物及產污環節包括:重氮化、還原、水解縮合反應過程中產生氯化氫、NOx、SO2廢氣,干燥、包裝過程中產生粉塵,水洗及壓濾過程中產生廢水。
上述生產對土壤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污染的因子主要包括總石油烴、揮發性有機物VOCs(包括氯仿、苯、甲苯等)、半揮發性有機物(包括硝基苯類、N-亞硝基二苯胺等)。公司于2011年5月委托深圳市華測監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針對項目地塊內土壤及地下水進行監測(HLQD1105171122201a),監測因子包括總石油烴、揮發性有機物VOCs(共53種,包括氯仿、苯、甲苯等)、半揮發性有機物(共44種,包括硝基苯類、N-亞硝基二苯胺等)。分別對廠區以西200m處的地下水及廠區東南角(土壤1#)、生產車間南側門口(土壤2#)、車間北側門口(土壤3#)、租用雙桃倉庫門口(土壤4#)的淺層土壤(采樣深度0.2~0.3m)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各監測因子均滿足《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811-2011)住宅用地、公園與綠地以及工業/商服用地的標準要求。
由上述分析可知,原青島染料廠871車間使用過程中未對本項目地塊內的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明顯不利影響。本次場地調查不再對其進行補充調查。
4.1.2德瑞皮化原有生產工藝及產污環節
1、現有產品
德瑞皮化停產前主要以苯酚、發煙硫酸為原料經磺化、蒸餾、縮合、調配生產塞拉坦RL1300t/a,以硫酸鉻、JPB01(含苯磺酸)為原料經硫酸調配生產坦令司高HN1100t/a,以葡萄糖、JPB01為原料加氨水、醋酸等調配生產賽拉素NG990t/a。
停產前主要污染物及產污環節:
塞拉坦RL產品生產過程中磺化、蒸餾工序原料揮發產生含苯酚、硫酸霧廢氣,縮合工序因原料甲醛揮發產生甲醛廢氣;坦令司高HN產品生產過程中硫酸鉻固體投料時產生投料粉塵,投料及調配工序苯磺酸少量分解產生SO3;賽拉素NG調配過程中醋酸及氨水揮發產生氨氣及醋酸揮發氣。
塞拉坦RL磺化、蒸餾工序為負壓過程,產生廢冷凝液及含苯酚真空泵廢油,原料脫包裝產生廢包裝;設備及地面沖洗產生沖洗廢水。
2、歷史產品主要污染物及產污環節
圖4-2 MK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及產污環節圖
主要污染物及產污環節:調配過程中因異丙醇原料揮發產生揮發廢氣,設備清洗產生清洗廢水。
根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附錄B中表B.1,宜昌路31號地塊(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廠區)的場地類型屬于“制造業”中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結合本項目生產工藝分析,本項目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包括半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六價鉻、鉻。
通過對相鄰場地調查分析可知,亨斯邁和巴斯夫已完成場地環境調查工作,雙桃集團正在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工作。亨斯邁生產工藝中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有硫酸鉻、苯胺、氰化物、甲苯;巴斯夫生產工藝中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有半揮發性有機物、pH值、石油類;雙桃集團生產工藝中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有三價鉻、苯胺、硝基苯、銅、4-氯苯胺、苯酚。
4.2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總結
綜上所述,本項目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有半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六價鉻、鉻,需要對污染物質進行采樣分析。
5第二階段場地調查工作
德瑞皮化于2014年委托青島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編制《青島德瑞皮化有限公司宜昌路31號地塊土地性質變更暨土壤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本次場地調查工作在上次調查的基礎上開展。
5.1德瑞皮化2014年場地調查
5.1.1土壤監測布點及監測結果
2014年在生產區(生產廠房)及輔助生產區(導熱油泵房、維修間、鉻液收集池)、工業污水收集池東側、固體廢物暫存區各布設1個土壤監測點,共3個;具體見圖5-1。
土壤監測結果表明:1#、2#土壤監測點總鉻不滿足《場地土壤環境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811-2011)住宅用地、公園與綠地以及工業/商服用地的標準要求。報告中對總鉻進行風險評估,結果表明土壤環境風險處于可接受水平。
5.1.2地下水監測布點及監測結果
2014年在評價地塊中部、評價地塊西側(雙桃廠區)各布設了1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共2個,具體見圖5-1。監測項目包括pH、總硬度、氨氮、硫酸鹽、高錳酸鹽指數、六價鉻、揮發酚、溶解性總固體、硝基苯、總鉻、苯胺。
地下水監測結果表明:1#監測點位除高錳酸鹽指數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的IV類標準外,其余監測指標可以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IV類標準要求;2#監測點位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均超出了《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的IV類標準,pH、銅、六價鉻、揮發酚、氰化物可以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IV類標準。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高錳酸鹽指數未列入《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附錄H有毒有害指標中,且本項目周邊區域飲用水來自市政供水,本項目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使用。
5.2場地土壤環境現狀監測
截止到2016年4月,場地內設備均已拆除,部分地面為硬化的水泥地面,部分為裸露土地。
5.2.1監測點位設置和監測項目
本次監測布點結合土地性質變更報告進行布點。2014年已布設點位的位置本次調查不再重新布設。根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和土壤污染源識別,采用專業判斷布點法,在鉻液池、生產車間、工業污水池和生產車間東側污水管道等區域進行監測點位的布設,對可能產生土壤污染的區域共布設土壤監測點5個,后補充采樣4個土壤監測點。監測布點見表5-1和圖5-2、圖5-3。
表5-1 項目監測布點
編號 |
點位名稱 |
監測項目 |
備注 |
D-1# |
鉻液池 |
SVOC、鉻、六價鉻 |
—— |
D-2# |
生產車間 |
SVOC、重金屬 |
—— |
D-3# |
工業污水池 |
SVOC、鉻、六價鉻 |
—— |
D-4# |
生產車間東側污水管道 |
SVOC、鉻、六價鉻 |
—— |
D-5# |
鉻液池西側 |
SVOC、鉻、六價鉻 |
—— |
3-101# |
D-2#東 |
鉛 |
補充采樣 |
3-102# |
D-2#南 |
鉛 |
|
3-103# |
D-2#西 |
鉛 |
|
3-104# |
D-2#北 |
鉛 |
5.2.2監測時間及頻率
采樣時間為2016年3月29日(D-1#~D-4#)、2016年10月14日(D-5#)、2017年3月8日(補充采樣),采樣1次,土壤監測點位為柱狀采樣,從去除混凝土等結構后的土壤表層采樣至含水層底板頂部。結合2014年采樣結果,本次采樣0~6m范圍內每1m采集一個土壤樣),6m以下每2m采集一個土壤樣,分別對不同采樣深度的樣品進行監測。結合現場采樣情況,本次采樣深度為現場鉆孔設備勘探到基巖為止。2017年采樣原則上按照0~3m范圍內每0.5m采集一個土壤樣,3~6m范圍內每1m采集一個土壤樣,6m以下每2m采集一個土壤樣,具體間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5.3場地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
為了解區域地下水水質情況,本次評價在評價地塊布設1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利用土壤D-2#采樣點),測點位置詳見圖5-2。監測項目為:
溶解性總固體、色度、高錳酸鉀指數、硫酸鹽、氯化物、pH值、氰化物、氨氮、六價鉻、砷、鎘、鉛、鋅。
5.4第二階段場地調查結果
由現狀監測結果可知
1、土壤:評價地塊各監測點位中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監測因子大部分滿足評價篩選值要求,鉻、鉛、六氯苯(HCB)出現超評價篩選值現象。根據《污染場地術語》(HJ682-2014),場地環境風險評估術語中“2.4.23土壤篩選值”定義為:“低于保守情景確定的,用于判定是否啟動場地風險評估的參考值”,即當監測結果大于篩選值時,需要啟動風險評估工作。根據表5-6、5-8中的土壤監測結果,本次場地環境調查需要啟動土壤風險評估工作。
2、地下水:地下水監測結果表明,鉛的標準指數為1.42(大于1),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IV類標準。根據《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保部),“根據地下水環境調查和監測結果,將對人群等敏感受體具有潛在風險且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污染物,確定為關注污染物,關注污染物應為有毒有害物質”。“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在用、備用、應急、規劃水源)補給徑流區和保護區,地下水有毒有害指標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的III類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等相關的標準時,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因此,本次場地環境調查需啟動土壤及地下水風險評估。
6第三階段場地調查工作
由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可知,本項目需開展第三階段場地調查工作,即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污染場地健康風險評估是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危害識別、暴露評估、毒性評估、風險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風險控制值的計算。
6.1風險評估工作概述
6.1.1調查目的和工作內容
本階段的目的是通過風險評估,確定場地污染帶來的健康風險是否可接受,依據場地初步修復目標值劃定修復范圍。
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場地健康風險評估;
2、確定修復目標和修復范圍;
3、編制第三階段報告。
6.1.2風險評估程序和方法
場地健康風險評估是在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通過不同暴露途徑進入人體的基礎上,定量估算致癌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概率,或非致癌污染物的危害水平與程度(危害熵)。主要內容為危害識別、暴露評估、毒性評估和風險表征,工作程序見圖6-1。
圖6-1 污染場地風險評估工作程序
6.2關注污染物
通過對企業的生產歷史調查和相關文件查閱,現場勘查以及企業員工訪談,了解地塊內可能對土壤產生危害的主要污染環節為鉻液池、生產車間、工業污水池、生產車間東側污水管道。
根據本次土壤監測結果和《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確定本次土壤健康風險評估關注污染物為鉻、鉛、六氯苯(HCB)。《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適用范圍規定:“本標準不適用于鉛、放射性物質、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評估”,鉛采用美國IEUBK模型進行評估。
根據本次地下水監測結果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確定本次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關注污染物為鉛。
6.3土壤污染物風險評估
6.3.1鉻和六氯苯(HCB)風險評估結果
表6-1各種暴露途徑下致癌風險與非致癌風險 無量綱
暴露途徑 |
經口攝入土壤 |
皮膚接觸土壤 |
吸入土壤顆粒物 |
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表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 |
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 |
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下層土壤的氣態污染物 |
所有暴露途徑 |
|
鉻 |
致癌效應 |
/ |
/ |
/ |
/ |
/ |
/ |
/ |
非致癌效應 |
1.93E-02 |
0.00E+00 |
6.93E-02 |
/ |
/ |
/ |
0.09 |
|
六氯苯(HCB) |
致癌效應 |
4.74E-09 |
3.81E-07 |
8.31E-09 |
2.36E-07 |
5.83E-08 |
1.29E-07 |
8.17E-07 |
非致癌效應 |
4.60E-03 |
9.89E-03 |
/ |
/ |
/ |
/ |
0.01 |
由上述計算可知,項目地塊土壤中鉻和六氯苯(HCB)致癌風險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10-6,致癌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非致癌風險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非致癌風險1,非致癌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
6.3.2鉛的風險評估
目前國內外關于土壤中污染物鉛的風險評估工作,大部分采用IEUBK模型計算。本項目IEUBK模型計算結果表明,場地土壤Pb含量≤331mg/kg時,可滿足經5種暴露途徑導致的兒童體內血鉛水平>10μg/dL(0.1mg/L)的概率<5%的要求。因此,當場地用作住宅及公共用地(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院;游樂場、公園等)時,采納血鉛評價值331mg/kg為該場地修復行動和目標值,即:當土壤Pb含量>331mg/kg時必須進行修復治理,使土壤Pb含量<331mg/kg。反之,如果土壤Pb含量<331mg/kg,則說明Pb對兒童無健康風險,不必進行土壤修復。
本項目土壤中部分監測點位鉛的含量超出331mg/kg,需啟動鉛的修復工作。結合《場地土壤風險評價篩選值》(DB11/T 811-2011),暫定鉛的風險控制值為400。
6.3.3初步推算土壤修復范圍
本次評價利用Arcgis軟件插值,初步推算項目區內需要修復的污染物鉛的土壤修復范圍。其修復范圍為:修復深度0-5.0m,修復面積29.802m2,修復土方量149.01m3。具體見圖6-2。
6.4地下水風險評估結果
由計算可知,項目地塊地下水污染物鉛的致癌風險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10-6,致癌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非致癌風險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非致癌風險1,非致癌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
6.5風險評估總結
由土壤和地下水風險評估結果可知,本次評價地塊內土壤污染物鉻、六氯苯(HCB)和地下水污染物鉛的致癌風險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10-6,致癌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非致癌風險商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1,非致癌健康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
土壤污染物鉛需要開展修復工作。項目位于雙桃集團宜昌路31號地塊廠區內,且雙桃集團需開展土壤修復工作,建議本項目土壤修復納入其修復工作中。
7結論與建議
7.1場地環境調查結論
1、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結果表明,項目地塊內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環節為鉻液池、生產車間、工業污水池、生產車間東側污水管道;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包括半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六價鉻、鉻,需要對污染物質進行采樣分析。
2、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現狀監測結果表明,項目地塊各監測點位中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監測因子大部分滿足評價篩選值要求,鉻、鉛、六氯苯(HCB)出現超評價篩選值現象;地下水監測因子中鉛的標準指數為1.42(大于1),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IV類標準。
綜上所述,本項目需啟動風險評估工作。
7.2場地風險評估結論
土壤和地下水風險評估結果表明,項目地塊內土壤污染物鉻、六氯苯(HCB)和地下水污染物鉛的致癌風險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10-6,致癌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非致癌風險商均小于單一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1,非致癌健康風險屬于可接受水平。土壤中污染物鉛的含量對兒童有健康風險,需啟動土壤修復工作。
7.3場地初步修復目標結論
污染物風險控制值計算結果表明,項目地塊內土壤污染物鉛需要進行修復,其初步修復目標值為400mg/kg;其初步修復范圍為:修復深度0-5.0m,修復面積29.802m2,修復土方量149.01m3。
7.4建議
1、在該場地生產活動過程中,應切實履行實施污染防治和保護環境的職責,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標準的要求,預防場地環境污染,維持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良好水平。
2、該地塊土壤污染物鉛風險評估結果為環境風險不可接受,在土地再開發利用時,該地塊需開展土壤修復工作,使其能夠滿足商住用地和中小學用地要求。
3、在土地再開發利用時,該地塊挖出的棄土需合理處置,不得用于農作物種植和綠化等用途。